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633645号“二的三次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14号
申请人:浙江八卦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3645号“二的三次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78826号“二的十次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二的三次方”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二的十次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建议和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