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72249号“BLACK LEM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11号
申请人:新兴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249号“BLACK LE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333号“檸檬 L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BLACK LEMON”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LEMON”,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眼镜;眼镜框;眼镜盒;运动用眼镜架;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眼镜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