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791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77号 - 申请人:韩丽梅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79106号“MINM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77号

       

      申请人:韩丽梅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捷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9106号“MIN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40979号“Mintow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33200号“61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英文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NMALL”与引证商标一“Mintowel”以及引证商标二“61min”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MIN”,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装饰用枕套、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