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780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41号 - 申请人:北京萧华博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278041号“萧華書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41号

       

      申请人:北京萧华博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8041号“萧華書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1771号“华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