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竹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553144号“高美竹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69号

       

      申请人:陆丰市康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3144号“高美竹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1603640号“高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宣传海报、荣誉证书、产品外包装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竹笋”,作为商标使用在除“笋干、干菜笋”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笋干、干菜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