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92283号“璞悦楼PUYUEL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42号
申请人:合肥春博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92283号“璞悦楼PUYUEL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2118号商标、第13763799号商标、第27280502号商标、第352277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动物寄养服务上注册申请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