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31710号“爱诺华 Ainow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73号
申请人:吴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1710号“爱诺华 Ainow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