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021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42号 - 申请人:品牌金融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02123号“PIN J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42号

       

      申请人:品牌金融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123号“PIN 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1943号“品新 茶礼Pin xin及图”商标、第22912394号“平霖PINLIN”商标、第33127850号“Pinpin”商标、第16965553号“PIN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行业不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联系,商谈共存事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IN JIN”与引证商标一外文部分“Pin xin”、引证商标四外文部分“PINJI”仅一个字母的差别,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商业研究;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研究;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广告;市场营销;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行业不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