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51359号“清参语茶QING SHEN YU
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11号
申请人:夏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1359号“清参语茶QING SHEN YU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茶”,使用在除“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