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629号“HYUNDAI ROBO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64号
申请人: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629号“HYUNDAI 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937号商标、第3837108号商标、第532547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73067号商标、第128073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57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均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均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