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GU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54455号“JAGU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75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4455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4435号“JAGUAR及图”商标、第1752053号图形商标、第11890172号“JACUAR”商标、第35616781号“美洲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8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制钥匙圈”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JAGUAR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图形设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