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629号“HYUNDAI ROBO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68号
申请人: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629号“HYUNDAI 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多级注册度864525号商标、第507680号商标、第5232574号商标、第5264985号商标、第5335658号商标、第5232571号商标、第3837111号商标、第120555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4915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7350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74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77749号商标、第2357661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5729号商标、第11703506号商标、第12807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七)所有人均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七并存。
2. 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13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七所有人均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