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438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70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94382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莉莱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00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
      1、超市卖场照片;
      2、广告标识制作合同、验收单及相关发票公证件;
      3、与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有品牌协议书、质量管理协议、发票等;
      4、与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确认函等;
      5、与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万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的)、泡菜、蛋、牛奶、食用油、果冻、干食用菌、腐竹、加工过的开心果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8月13日。
      2.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256件。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起始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照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仅是作为门店标识使用,与复审商标整体有一定差异,不足以证明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证据2为申请人超市标识的制作相关材料,并非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自有品牌协议书表明申请人将拥有的自有品牌授权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在商品生产、包装上使用,并购买相关商品。协议并未规定具体品牌,而由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申请注册有256件商标,即使出售了上述自有品牌商品,在无销售合同、发票等明确载明复审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5的购销合同表明的是申请人购买并销售他人商品,证据5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均非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