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3842557号“怡星 童乐汇KIDS T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95号
申请人: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42557号“怡星 童乐汇KIDS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7504号“怡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67515号“起跑线儿童新天地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413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怡星 童乐汇”、英文“KIDS TIME”及图形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怡星”,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