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54981号“SinoCa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42号
申请人:北京中奥星野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4981号“SinoC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名称变更通知、商标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SinoCamp”,可译为“中国营地”,使用在指定的地毯、席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