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283938号“汉莎简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20号
申请人:广州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未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晓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6日对第26283938号“汉莎简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8956658号“汉莎简研”商标、第18492117号“汉莎简研”商标、第13639946号“汉莎简研HANSHA”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相关信息;检验报告;产品包装图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2018年8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的商标为“汉莎简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400余枚商标,包括“奴卡森”、“资莱皙”、“启梦缘”、“迪特亚诺”等大量与他人天猫网店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他人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