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050668号“兰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93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0668号“兰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0090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91335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26398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378565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生产者、销售场所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品牌介绍、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裁决均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由汉字“兰精”构成,已属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的消毒剂、膏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蜂蜜、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