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25431号“紅牛聰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23号
申请人:奕玛国际行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5431号“紅牛聰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4055号“红牛 Red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8281号“红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27132号“红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1706697号“红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紅牛聰勁”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红牛”,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医用白朊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非医用营养液;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