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44392号“TO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14号
申请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4392号“TO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5261号“统全 TO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2971131号“TOYO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至2018年09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TOYOU”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TOYOHU”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