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61480号“电音城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31号
申请人:咪咕音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1480号“电音城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1235号“电玩城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识读方式以及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玩”、“电音”百度百科介绍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娱乐设施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电音城市”与引证商标“电玩城市”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