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发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47638号“小事发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30号

       

      申请人:咪咕音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7638号“小事发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8086号“小室发声-Live现场”商标、第28378088号“小室发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以及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字典对“live”、“小事”、“室”的解释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演出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