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362068号“小红帽”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雁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红帽-玛姆香槟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62068号“小红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51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不予撤销决定认定不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德国第一、全球第二起泡酒生产商。“小红帽”是“Rotkappchen”对应的中文,“RK”是“Rotkappchen”(小红帽)的缩写。复审商标早在中国市场投入使用,在中国起泡酒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授权杭州欧食利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在福建、浙江、江苏、上海等地的经销商,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上关于“小红帽”(Rotkappchen)品牌介绍;2、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3、被申请人与杭州欧食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5、参展合同书及展会照片;6、被申请人“小红帽”(Rotkappchen)起泡酒在京东商城和淘宝商城中的销售情况;7、被申请人“小红帽”(Rotkappchen)起泡酒在超市的销售照片;8、邮件往来信息、中文摘译及交易相关凭证;9、企业信用信息。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2、复审商标由小红帽香槟酿酒公司提交注册申请,2018年9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是否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百度百科品牌介绍,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授权杭州欧食利贸易有限公司为产品经销商;证据3中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商标为“Rotkappchen”,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仅为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中展会合同内容不完整,展会图片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为网站销售截图,大多数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截图信息未经公证;证据7超市产品照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中的邮件往来信息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9仅为企业基本信息,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