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6116802号“超越健身SURMOUN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4686号重审第00000009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祝美玲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浩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4686号《关于第6116802号“超越健身SURMOUN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0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综合考量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健身俱乐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之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亦可予以维持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健身俱乐部”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李雅楠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