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兴 RIRIX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398943号“日日兴 RIRI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34号

       

      申请人:龙兆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8943号“日日兴 RIRI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专用权,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干蔬菜;冻干蔬菜;速冻方便菜肴;蔬菜干;速冻蔬菜;加工过的甘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5906512号“日日兴”商标、第702018号“日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7848699号“RIRIXING”商标、第3020052号“日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冻干蔬菜;速冻方便菜肴;蔬菜干;速冻蔬菜;加工过的甘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