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08185号“醉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33号
申请人:张光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8185号“醉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0853号“牛醉”商标、第12240751号“山城醉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外观、显著特征、呼叫上存在差别,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1月20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