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754191号“司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10号
申请人:北京馨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54191号“司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3143号商标、第181428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属于参股关系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双方商标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