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643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52号 - 申请人:江西经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643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52号

       

      申请人:江西经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4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阿拉伯数字4,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5384号“識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7947号“eterr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细菌抑制剂、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空气清新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