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巴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06026号“澳巴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23号

       

      申请人:东莞市澳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6026号“澳巴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有其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品代工合同及发票、经销合同及发票、货品展示照片、产品宣传页及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贝拉克·侯赛因·奥巴马”曾经是美国总统,中国公众习惯将其呼叫为“奥巴马”。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澳巴麻”,与公众广为知晓的政治人物“奥巴马”在呼叫、字形、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