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066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07号 -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066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07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6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491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41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55841号“YUNDOU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35747848号“JOY JOY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相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配镜服务;园艺;动物清洁;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配眼镜;为他人设计庭园风景;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