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4446093号“米诺MINU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兰菲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46093号“米诺MIN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39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未提交复审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一直在实际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概况;
2.“米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包括公司礼品袋、公司网站截图、网站技术维护发票、“米诺映像”拍照预约单、“兰菲堡”拍摄预约单;
3.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注册,2015年6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摄影、教育”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简介,申请人主要经营婚纱摄影、录像、婚纱租赁、婚庆礼仪策划,截止 2018 年,已经在深圳各区开设多家分店, 其中“兰菲堡、皇室米澜、皇室米兰、米诺”是申请人旗下品牌。证据2中“米诺映像”拍照预约单,可以证明申请人分别在2016年2月、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10日、2017年1月7日、2017年1月15日向多位顾客提供了拍摄服务。证据3为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上述证据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基本相同,显示的“拍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显示时间在规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申请人。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交证据未体现在“书籍出版、教育、筹划聚会(娱乐)、音乐主持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证据2中公司网站截图、网站技术维护发票、“兰菲堡”拍摄预约单,或未显示商标标识,或显示标识并非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对上述证据,我局均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