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休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1159653号“中和休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04号

       

      申请人:江苏尧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广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59653号“中和休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6838号“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8534号“中和堂 ZHONG HE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94133号“中和养元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24958号“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665490号“中和共享 ZHZD 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2037307号“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中和休闲”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中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