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12411号“Bee T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50号
申请人:上海必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2411号“Bee 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3125号“BE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磁盘”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