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677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83号 - 申请人:浙京数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867770号“涌之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83号

       

      申请人:浙京数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7770号“涌之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812号“涌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2205号“涌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8786号“涌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58353号“涌泉YONG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01640号“涌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商品项目上有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涌之泉”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涌泉”以及引证商标五“涌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饲料、鲜水果、灌木、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