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M SECR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246号“TEAM SECR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19号

       

      申请人:SECRET ESPORTS,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246号“TEAM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5050号“SECRET及图”商标、第14826905号“SECRET Spe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所提起的撤销申请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游戏团队、电子游戏玩家、电子游戏教练的人才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ECRE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