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929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90号
申请人:任丘市龙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2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7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7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79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2458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56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27360号“粤储YUE C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都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30450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及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桥架、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电缆桥架、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