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鸡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31415号“黄鸡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87号

       

      申请人:乐山黄鸡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1415号“黄鸡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在指定服务上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通过申请商标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行业,从而知晓申请人的服务特点,因此,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实际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黄鸡肉”构成,“黄鸡肉”是一种可入口的食物,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