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浩CHEN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36604号“辰浩CHEN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90号

       

      申请人:无锡辰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6604号“辰浩CHE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8597号“浩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88136号“宸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98063号“金华丽JINHUALI J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27日第168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辰浩CHENHAO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非金属大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