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18677号“皇家汉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16号
申请人:冠县汉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8677号“皇家汉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0812号“漢氏HANSHI”商标、第3953938号“汉氏HANS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体设计、组合结构、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