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40757号“塔克部落TANK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26号
申请人:浙江智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0757号“塔克部落TANK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2137号“塔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机(机器)、引擎锅炉给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离心泵、引擎锅炉给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 “塔克部落”和字母“TANKPRO”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完全包含了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