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7139967号“金梦圆Jinmengyu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35号
申请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光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0日对第7139967号“金梦圆Jinmeng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41121号“梦金园”商标、第13466753号“梦金园MOLING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驰名商标批复;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广告代理合同和广告宣传资料;
5、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
6、产品图片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经被申请人推广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发生混淆误认,未产生不良影响,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家庄旭光针纺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浴巾;枕巾;无纺布;床上用毯;纺织品壁挂;造纸毛毯(毛巾)”商品上,于2012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彭光显(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珠宝)等商品和第24类无纺布;网状窗帘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增设的原则性条款,2001年《商标法》并无相对应条款,如上所述,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2001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
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1年1月28日,至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故本案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提起无效宣告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