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HIRARDFT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3923448号“FTHIRARDFTH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梯拉热机构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白雪峰

      申请人因第13923448号“FTHIRARDFT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657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不到有关复审商标的产品生产与销售信息,且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发给申请人质证,在裁定中也没有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具体评析。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店铺照片、产品图片;2.海关备案信息、海关提单;3.营业执照、产品外汇出口、出口代理协议、义务购物线上平台销售被提撤销商标产品的证据。
           我局依法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称: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一份能够完整体现时间、商品的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且其所有证据均为相互独立的孤证,无法相互印证,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1月16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18年04月1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义务购物线上平台截图显示了被申请人的主营商品种类,结合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门锁、挂锁、锁芯、抽屉锁、球形锁、锁体、门窗五金配件、合页、螺栓、滑轮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门窗五金配件与五金器具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门锁、挂锁、锁芯、抽屉锁、球形锁、锁体与金属锁(非电)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合页、螺栓、滑轮商品与金属螺丝、金属合页、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金属螺丝、金属合页商品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大门等其余商品,故在金属大门等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金属螺丝、金属合页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