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602149号“富莱得 F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22号
申请人:中山市富莱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2149号“富莱得 F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89929号“富得莱”商标、第5599604号“FLD”商标、第8738201号“FLD”商标、第3248177号“富利达F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的商标权利人已经处于注销状态,引证商标二、四为废置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 “富莱得”和字母“FLD”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字母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FLD”,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