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718259号“晋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18号
申请人:南通晋善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商专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8259号“晋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460号“JS及图”商标、第25147404号“九都及图”商标、第4700182号“巨仕 JS及图”商标、第15605356号“JS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