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09759号“福特CO-PILOT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15号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759号“福特CO-PILOT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36120号“360”商标被商标局在驳回复审中依法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3363号“360”商标、第18862617号“360及图”商标、第17519063号“副驾驶”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