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快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178100号“小米快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4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8100号“小米快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小米”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4441218号商标、第15975955号商标、第73436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