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51334号“OK 8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04号
申请人:朱革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1334号“OK 8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2632号“OK”商标、第14310190号“凯日莱Kejrlai K”商标、第22363959号图形商标、第35559040号“C-8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OK88”,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速记;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速记;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