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2936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83号 - 申请人:赵志强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029369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83号

       

      申请人:赵志强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国航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10293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赵木匠zhaomujiang及图”商标是申请人的主要品牌之一,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95132号“赵木匠ZHAO MU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实际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于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实际已超过五年期限。同时,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被申请人亦不存在恶意抢注。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手册(原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虽然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实际已超过五年,但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与实际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因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宣传画册、便签本;
      3、销售合同、收据及发票、产品图片;
      4、专利证书、ISO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于2023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审理查明第1项可知,争议商标于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至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超过五年时限。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多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赵木匠ZHAO MU JIANG及图”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