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0365462号“诗漫丹 毛孔洗澡专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79号
申请人:上海莱玉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诗漫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20365462号“诗漫丹 毛孔洗澡专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国内化妆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黛兰娜”品牌经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50910号“黛兰娜 给毛孔洗澡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15547号“黛兰娜毛孔洗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15456号“毛孔洗澡黛兰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毛孔洗澡”系列商标经申请人的在先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正当抢注。3、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会误导公众。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恶意和不正当性,对稳定的市场秩序、消费者的权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获奖证书;
2、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情况;
3、广告费发票、销售发票、杂志及户外广告投放情况、媒体发布、日常宣传材料、参展资料;
4、侵权申诉文章、维权情况;
5、著作权登记证书;
6、被申请人侵权的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显著部分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毛孔洗澡”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毛孔洗澡”作为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注册的“诗漫丹”系列商标信息;
2、法院判决书;
3、含有“毛孔洗澡”字样商标的注册信息;
4、展会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视频及截图、宣传活动现场照片、产品照片、销售合同;
5、荣誉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申请人补充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还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7、“化妆品”的定义资料;
8、百度搜索“毛孔洗澡”的结果信息截图;
9、商标网查询到的相关商标信息、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列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2017年5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8年10月8日,争议商标经(2018)商标异字第47834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申请人于2013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20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香水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诗漫丹”和“毛孔洗澡专家”成上下两行组成而成,其中“毛孔洗澡专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诗漫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均存在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中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