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06167号“狐妖小红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3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6167号“狐妖小红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