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255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43号 - 申请人:中科网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325566号“NEV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43号

       

      申请人:中科网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5566号“NEV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3242号“JONOND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21254号“NE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8563A号“NEW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41597号“NEW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科网新 NEVTECH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池充电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NEVTECH”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NEWTECH”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8日